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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 ||||||||||||||||||||||||||||||||||||||||||||
所属栏目:【土地产权】 点击数:4462 更新时间:2007/6/28 【字体:小 大】【关闭窗口】 | ||||||||||||||||||||||||||||||||||||||||||||
红安县国土资源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红土资告字[2007]01号 经红安县人民政府批准,红安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3宗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此次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如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持土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竞买保证金来国土资源局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申请人可于 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并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我局将在 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的时间为 我局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如下: 联系地址:城关镇金沙大道钟楼 联系电话:0713—5242275 13098370898 联 系 人:袁鹏程 开户单位:红安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开 户 行:农行营业部 帐 号:637201040000593 红安县国土资源局 红安县综合招投标中心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竞买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红安县人民政府批准,红安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3(幅)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出让人为红安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我局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红安县土地交易中心承办。 二、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 (一)地块位置:红安县砖厂; (二)地块范围:见宗地图; (三)出让面积:01号 (四)土地用途:住宅(01—02号),商业(03号); (五)规划容积率:≤2.5; (六)规划建筑密度:≤45% ; (七)绿地率:≥35%; (八)土地使用权年期:70--40年。 四、拍卖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竞买保证金到帐的截止时间为 1.01号地块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佰万元(大写)(¥1000000.00元); 2.02号地块保证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大写)(¥100000.00元); 3.03号地块保证金为人民币壹拾万元(大写)(¥100000.00元)。 五、申请程序 (一)拍卖文件取得:申请人可于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竞买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于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拍卖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该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的中国香港地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公证的中国澳门地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认证的中国台湾地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附属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三)资格审查:我局负责对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经审查通过且保证金按期到帐的,方能取得有效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并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我局将在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申请人对拍卖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拍卖会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我局于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的有关价格 上述宗地的拍卖起叫价、增价幅度分别为: 1.01号地块:起叫价为人民币贰佰肆拾叁万元(大写)(¥2430000.00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贰万元(大写)(¥20000.00元); 2.02号地块:起叫价为人民币贰拾捌万元(大写)(¥280000.00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壹万元(大写)(¥10000.00元); 3.03号地块:起叫价为人民币叁拾贰万元(大写)(¥320000.00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壹万元(大写)(¥10000.00元); 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的程序 (一)拍卖会程序 1.主持人宣布拍卖会开始; 2.拍卖主持人、记录员就位; 3.拍卖主持人查看竞买人基本资料记录以及到场登记记录,宣布竞买人到场情况;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现场将密封的拍卖底价交给拍卖主持人,拍卖主持人现场打开查阅。 4.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等; 5.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宗地的起叫价、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明确提示是否设有底价。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主持人可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6.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叫价,宣布竞价开始; 7.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8.拍卖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9.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再应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并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该地块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出让。 (二)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拍卖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出让结果公布:我局将在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综合招投标中心公布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结果。 八、竞价规则 (一)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竞买人以举牌方式应价,也可以报价,但报价的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拍卖主持人宣布或调整的增价幅度。竞价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同一价格,先后应价的,确认先者;最后应价如果同时出自两个竞买人的,拍卖主持人可再提出一个递增价格让竞买人竞价。 (三)本次拍卖设有底价,竞买人最后应价未达到底价时,拍卖主持人终止拍卖活动,拍卖不成交本次拍卖设有底价。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拍卖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会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应到现场踏勘招标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拍卖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表明,在竞得土地后30日内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经我局同意后,可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对认定的无效申请,我局将及时通知有关申请人。 (四)竞买人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可撤回。 (五)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拍卖现场与拍卖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拍卖人和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让人、拍卖人改变拍卖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六)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转作竞得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我局在发出《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会前终止拍卖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有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拍卖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拍卖公正性的; 3.同一场拍卖会的竞买人不足3人,该场拍卖会自动终止;即时转为挂牌出让。 4.发现拍卖活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1.竞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九)拍卖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的总地价款,包括地价、出让金、中介费、工本费、测量费、估价费。 (十)竞得人与拍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拍卖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招标人可解除出让合同,并依法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十一)竞得人按出让合同规定付清中标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二)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拍卖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政府批准,撤消其《国有土地使用证》,造成损失的,由原竞得人赔偿。 (十三)拍卖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出让。 (十四)参加拍卖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五)其他事项:挂牌出让规则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并解释。 (十六)拍卖人对本《须知》有解释权,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红安县国土资源局 红安县综合招投标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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