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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须知
所属栏目:【土地产权】 点击数:3963 更新时间:2007/12/19 【字体: 】【关闭窗口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竞买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红安县人民政府批准,红安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6宗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红安县国土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由我局自行办理,指定下属事业单位红安县土地交易中心承办。

二、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及规划指标要求等:

(一)地块位置:见公告;

(二)地块范围:见宗地图;

(三)出让面积:01号885平方米,02号4407.4平方米;03号1508平方米;04号1834.2平方米;05号231平方米;06号125平方米;07号136.8平方米;08号136.8平方米;09号96平方米;10号144平方米;11号161.59平方米;12号100平方米;13号91.2平方米;14号259平方米;15号105.2平方米;16号125平方米;17号139.65平方米;18号139.65平方米;19号91.2平方米;20号56.97平方米;21号139.28平方米;22号68平方米;23号82.6平方米;24号102平方米

(四)土地用途:02号属商业住宅,其它属住宅;

(五)土地使用权年期:住宅用地为70年,商业用地为40年。

四、挂牌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上述宗地的竞买保证金见公告;

竞买保证金到帐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26日11时

五、申请程序

(一)挂牌文件取得:申请人可于2007年12月17日2007年12月26日,到金沙大道国土局获取本次挂牌出让文件,挂牌文件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出让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二)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于2007年12月17日2007年12月26日,到            金沙大道国土局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附属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由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三)资格审查:我局负责对挂牌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经审查通过且保证金按期到帐的,方能取得有效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确认竞买人资格:经审查,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并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我局将在2007年12月17日17时前发给《竞买人资格确认书》确认其竞买资格,并通知参加挂牌活动的时间、地点。

(五)答疑及现场踏勘:申请人对挂牌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我局于2007年12月26日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六、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

挂牌时间为10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具体如下:

1.挂牌起始时间:2007年12月17日10时;

2.挂牌截止时间:2007年12月27日10时。

3.挂牌报价时间:挂牌期间上午8:00时—12:00时和下午2:30时—5:00时。

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活动的有关价格

上述宗地的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分别为:

1.01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贰拾叁点肆万元(¥23.4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壹万元(¥1万元);

2.02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佰叁拾贰点贰万元(¥132.2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拾万元(¥10万元);

3.03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叁拾壹点叁万元(¥31.3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零点壹万元(¥1万元);

4.04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陆拾壹点贰万元(¥61.2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零点壹万元(¥1万元);

5.05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壹拾万元(¥10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零点壹万元(¥0.1万元);

6.06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贰点壹万元(¥2.1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零点壹万元(¥0.1万元);

7.07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贰点贰陆万元(¥2.26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壹万元(¥1万元);

8.08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贰点贰陆万元(¥2.26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零点壹万元(¥0.1万元);

9.09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壹点陆万元(¥1.6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零点壹万元(¥0.1万元);

10.10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贰点肆万元(¥2.4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零点壹万元(¥0.1万元);

11.11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贰点柒万元(¥2.7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零点壹万元(¥0.1万元);

12.12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贰点贰万元(¥2.2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零点壹万元(¥0.1万元);

13.13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壹点伍万元(¥1.5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零点壹万元(¥0.1万元);

14.14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肆万元(¥4.0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零点壹万元(¥0.1万元);

15.15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壹点伍万元(¥1.5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零点壹万元(¥0.1万元);

16.16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贰点壹万元(¥2.1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零点壹万元(¥0.1万元);

17.17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贰点叁万元(¥2.3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零点壹万元(¥0.1万元);

18.18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贰点叁万元(¥2.3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零点壹万元(¥0.1万元);

19.19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壹点伍万元(¥1.5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零点壹万元(¥0.1万元);

20.20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零点玖万元(¥0.9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零点壹万元(¥0.1万元);

21.21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贰点叁万元(¥2.3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零点壹万元(¥0.1万元);

22.22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壹点壹万元(¥1.1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零点壹万元(¥0.1万元);

23.23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壹点叁万元(¥1.3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零点壹万元(¥0.1万元);

24.24号地块:起始价为人民币壹点陆万元(¥1.6万元)增价幅度为人民币零点壹万元(¥0.1万元)。

八、本次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活动的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1.挂牌人将有关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挂牌公布;

2.挂牌主持人介绍各地块的情况。

(二)挂牌竞价

1.挂牌主持人介绍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等竞价规则,宣布挂牌竞价开始;

2.竞买人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进行报价。

3.挂牌主持人收到《挂牌竞买报价单》后,按接收时间填写报价单提交时间,并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

4.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三)挂牌截止

1.各地块由挂牌主持人在2007年12月27号10时确定挂牌截止:

2.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3.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即属于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情形,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并宣布现场竞价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后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结束,并按下列规定确定挂牌结果:

(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该报价者为竞得人;

(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且最高出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成交,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3)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挂牌不成交。

(四)现场竞价

现场竞价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取得该宗地挂牌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挂牌主持人应当宣布现场竞价的起始价、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并宣布现场竞价开始。现场竞价的起始价为挂牌活动截止时的最高报价。

(2)参加现场竞价的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规则应价或报价。

(3)挂牌主持人确认该竞买人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4)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再应价,且该价格不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报价者为竞得人。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终止,应当按规定重新组织出让。

在现场竞价中无人参加竞买或无人加价的,以挂牌截止时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低于挂牌底价者除外。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确定竞得人后,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拍卖人与竞得人依据《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的时间、地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出让结果公布:我局将在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结束后10天内,在红安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公布此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结果。

九、报价规则

(一)本次挂牌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本次挂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挂牌主持人宣布的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以填写《挂牌竞买报价单》方式报价,《挂牌竞买报价单》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四)在报价期间,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五)竞买人报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报价单未在挂牌期限内收到的;

2.不按规定填写报价单的;

3.报价单填写人与竞买申请文件不符的;

4.竞买申请人报价低于挂牌起始价的;

5.竞买申请人报价低于当前最高报价的;

6.竞买申请人报价不符合增加幅度要求的;

7.竞买申请人报价不符合挂牌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该挂牌价格的出价人。

十、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会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人应到现场踏勘招标地块。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挂牌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表明,在竞得土地后30日内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经我局同意后,可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对认定的无效申请,我局将及时通知有关申请人。

(四)本次挂牌地块均设有挂牌底价,在挂牌活动结束前须严格保密。

(五)竞买人一经报价,不可撤回。报价单如有字迹不清或涂改等情况,报价不予确认。

(六)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挂牌现场与挂牌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挂牌人和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出让人、挂牌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七)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转作竞得地块的定金。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我局在发出《成交确认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有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发现挂牌活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九)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挂牌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并没收竞买保证金:

1.竞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挂牌成交价即为该幅地块土地出让金。

(十一)竞得人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必须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全部挂牌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挂牌人可解除出让合同,并依法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十二)竞得人按出让合同规定付清中标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十三)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挂牌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政府批准,撤消其《国有土地使用证》,造成损失的,由原竞得人赔偿。

(十四)挂牌不成交的,应当按规定由我局重新组织出让。

(十五)参加挂牌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六)挂牌人对本《须知》有解释权,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红安县国土资源局

 

 

 

 

红安县综合招投标中心

 

 

 

 

 

200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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