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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省道红安县桃花至静山庙段公路工程监理项目(二次招标)HAC2018015A招标公告
所属栏目:【招标公告】 点击数:3545 更新时间:2018/2/5 10:03:34 【字体: 】【关闭窗口

334省道红安县桃花至静山庙段公路工程监理项目(二次招标)

招标公告

中心备案编号:HAC2018015A

湖北华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红安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对334省道红安县桃花至静山庙段公路工程监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诚邀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

1.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1-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

红安县

建设规模

本项目起自红安县永佳河镇桃花,与G346平面交叉,向西经徐门寨村、栗林店村后在杨家垸跨倒水河,经陈家大湾村,于夏家湾村与G230交叉,利用现有道路至李家大屋折向西止于静山庙(与黄陂交界处),接S334黄陂段。全长16.3公里,其中利用段3.318公里,改建长度约1.614公里,新建里程11.175公里

全线采用设计速度80km/h的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标准,路基宽度为12m;汽车荷载等级:公路—Ⅰ级;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设计洪水频率:小桥、涵洞、路基1/50,大、中桥设计洪水频率1/100。其它技术指标按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

本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及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

项目监理费最高限价

以招标人在网上发布的最高限价为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其投标无效)

标段划分

本工程分为1个监理合同段。设置一级监理机构,即设置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1个。

计划监理与相关服务期

监理服务期   36个月;

其中:   施工期12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

监理机构

本工程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设置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1个。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证书,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3.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详见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招标人不提供其他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投标人在投标前须在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企业信息库进行网员注册,具体操作参见《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征集注册招投标企业会员的公告》(网址:http://www.haggzyjy.com/)。网上注册成功的企业需持诚信承诺书、会员申请表、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或三证合一),资质证书(原件)、总监证书(原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以上所有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到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网员手续。

4.2完成网员注册后投标人登陆红安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请于201825日至201829日下午16:00时止。网上报名成功后,按要求从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过期不予受理。中心备案编号:HAC2018015A

4.3 投标保证金须在20183616前交纳,保证金金额¥7000.00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单位公司基本帐户汇至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银自动生成专用帐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本项目不集中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考察。

5.2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为201837下午1500,请在该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7楼开标厅。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根据红安县人民政府文件红政发[2013]8号文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凡参与红安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的企业,在工程招投标的报名和开标过程中,必须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现场监理机构负责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参与,否则视同放弃参与投标权利,开标会由招标机构主持,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核验到会的法定代表人或监理工程师,宣布有效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6发布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http://www.haggzyjy.com/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红安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址:红安县陵园大道

联 系 人:汪先生

    话:13487058021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华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胡红林   

    话:13581276958  

8.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监管部门:红安县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

  址:红安县红金龙大道6   

  话:0713-5256733                      201825
附件1
附 录

 

 

附录1-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项 目

   

备 注

资 质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证书。


 

 

 

 

 

附录1-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备 注

  

投标人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累计里程不少于20公里的二级及以上公路施工监理任务

 

 

 


 

附录1-3  A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序号

监理岗位

资 格 要 求

数 量

备 注

1

现场监理机构负责人

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1项以上同类工程监理负责人。

1

 

 

 

附录1-3  B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序号

监理岗位

资 格 要 求

数 量

备 注

1

路基专业监理工程师

从事类似监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

 

2

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

从事类似监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

 

3

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

从事类似监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1

 

4

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

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1

 

5

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

持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证,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1

 

6

合约、计量和计划专业监理工程师

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负责类似工程的计量及合同工作3年以上。

1

 

7

试验员

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经过试验检测培训并且考试合格,同时从事试验检测工作2年以上。

2

 

8

监理员

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或监理业务培训并且考试合格,同时从事类似监理工作2年以上。

2

 

 


附录1-4  资格审查条件(试验、检测仪器,办公、生活及交通设施最低要求)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一、试验、检测仪器

 

1

2000KN压力机

1

 

2

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检测设备

1

 

3

无机结合料试验检测设备

1

 

4

土工试验设备

1

 

5

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设备

1

 

6

压实度检测设备

3

 

7

全站仪

1

 

8

水准仪

2

 

二、办公、生活设施

1

监理会议室

m2

30

 

2

监理试验室

m2

50

 

3

监理办公用房

m2

150

 

4

电话机传真机

1

 

5

打印机

1

 

6

数码相机

2

 

三、交通设施

1

汽车

2

 

 


 

附录1-5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项 目

   

备注

财务能力

1.投标人须提供201420152016年财务报表;

2.投标人201420152016年年平均营业额不少于100万元;

3.投标人在上一年度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小于1

 

 

 

 

附录1-6  资格审查条件(诉讼和履约)

项 目

   

备注

诉讼和履约

1、投标人近三年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2、投标人近三年没有正受到交通运输部或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投入本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负责人在招标文件发售日起前2年内应无行贿犯罪记录。(如果存在行贿记录或未按要求提供有效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附件2: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4.1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标准

招标文件的获取

符合招标公告第4.2款规定

参加开标会

符合第二篇“投标人须知”第18.1款规定

多标段投标

符合第一篇招标公告2.3款规定

投标文件的签署

符合第二篇投标人须知13.2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篇“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格式规定、实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投标报价

投标文件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监理服务期

符合第一篇“招标公告1条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

4.2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第二篇投标人须知2.52.6、第2.7、第2.8款的要求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5

第一信封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一篇招标公告附录1-1规定

类似业绩

符合第二篇招标公告附录1-2规定

主要人员、其他管理与技术人员

符合第二篇招标公告附录1-3规定

设备

符合第二篇招标公告附录1-4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篇招标公告附录1-5规定

履约情况

符合第二篇招标公告附录1-6规定

联合体投标(如有)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符合第二篇投标人须知2.2款规定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不得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标准(1

合同条款响应性

符合本篇第6.1款的规定

6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标准(2

评审条款

评审标准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技术评审(40分)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30分)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较可行,具有较强针对性,能满足现场施工监理要求,得18~24分;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科学合理,针对性强,保障有力,得24~30分。

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 (5分)

    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较全面,得3~4分;

    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透彻,把握准确,具有较强针对性,得4~5分。

对本项目的建议 

5分)

     对本项目的建议可行,得3~4分;

     对本项目的建议分析全面,可操作性强,得4~5分。

商务评审(50分)

监理人员及机构设置 (35分)

     满足资格审查人员要求,机构设置较合理的,得21分;

     现场监理机构负责人每增加1项同类项目监理负责人业绩加3分,最多加14分。

监理设施和设备

5分)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得5分。

监理业绩与信誉  10分)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得6分;

     每增加1项满足业绩最低要求的监理业绩加2分,最多加4分。

6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评审条款

评审项目

评审标准

财务评审

初步评审

符合本篇6.4.1项规定

报价文件递交函中的报价与“监理服务费报价汇总表中监理服务费用合计报价一致

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

算术性修正

符合本篇6.4.2项规定

财务评分(10分)

评标基准价:通过财务评审的报价为有效报价。评标基准价等于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财务得分计算:

当投标人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1.5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1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用公式表示如下:                         

F1  F- D—D   ︳÷D×100×E

式中:F1—   投标人财务得分;

F — 财务得分所占的百分比权重,F10

D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D — 评标基准价。

D1≥D,则E=1.5   ;若D1<D,则E=1

财务得分最低为0分。

2.14

招标人补充的

其他内容

8条 综合得分

修改为:投标人的商务得分和技术得分应分别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等于技术评分、商务评分与财务评分之和。

 

 

评标办法正文

1.总则

1.1为规范本项目施工监理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制订本评标办法。

1.2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3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通,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

1.4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2.评标组织及职责

2.1  评标委员会组成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从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共同组成,人数为人,其中评标专家4人,招标人代表1人。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一名主任评标委员,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2.2  评标委员会职责

1)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资格审查;

2)确定评审需澄清、核实的内容;

3)进行商务、技术和财务的详细评审;

4)综合评分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5)建议是否重新招标;

6)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3. 评审程序

3.1  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首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评标所需的其他重要信息与数据,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项目的如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2)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3.2  评审程序

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

1)初步评审;

2)资格审查;

3)详细评审;

4)投标文件的澄清;

5)综合评分;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

6)财务评审;

7)推荐中标候选人;

8)编写评标报告。

4. 初步评审

4.1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人代表参加了第一信封开标会;

2)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3)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盖章齐全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限和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5)监理服务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6)投标人未以他人名义投标、未与他人串通投标、未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未弄虚作假;

7)与招标人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8)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被控股、被管理关系;

9)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单位负责人均为同一人的情况;

10)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否决。

4.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52.62.72.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④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合理说明或者不能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5. 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试验、检测设备、财务能力、履约情况等进行评审,判定其是否满足资格审查要求。

投标文件任一项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6.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款、监理能力、管理水平以及投标人以往监理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并对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分别评审打分,对报价文件按评分标准计算得分,满分100分;技术、商务、财务分值分别为40分、50分、10分。

6.1 合同条款响应性评审

投标人通过合同条款响应性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未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5)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大偏离;

6)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否决。

6.2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如下:

1)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30分; 

2)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5分; 

3)对本项目的建议5分。

6.3 商务评审

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如下:

1)监理人员及机构设置  35分;

2)监理设施和设备  5分;

3)监理业绩与信誉  10分。

6.4 财务评审

只有通过前述初步评审、资格审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财务评审。若该标段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6.4.1投标人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报价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盖章齐全,填报了投标价;

2)投标人所报的监理服务费在招标人给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以内;

3)招标人设定标底的,投标人所报的监理服务费在招标人标底上浮范围以内。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其投标将被否决。

6.4.2算术性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按下列原则进行算术性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当监理服务费计算错误时,按正确的监理服务费数值进行修正;

3)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修正后总价高于招标人给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6.4.3计算评标基准价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4.4计算财务得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 投标文件的澄清

1)除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偏差外,投标文件存在的其他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或说明其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或要求补充相应资料或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并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2)有关澄清、说明和补正的要求和回答均以书面形式进行,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不得因此而提出改变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要求。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主动澄清、说明和补正。

8. 综合得分

投标人的商务得分和技术得分应分别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等于技术评分、商务评分与财务评分之和。

9. 推荐中标候选人

根据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每个监理标段推荐前3名为中标候选人。当综合得分相等时,以商务技术评分高的优先;当综合得分与商务技术评分均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当投标报价也相等时,以递交投标文件顺序先者优先。

在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且评标委员会在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时未否决全部投标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仍有权在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若该标段通过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10.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审定评标结果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10.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10.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10.3监督人员名单;

10.4开标记录;

10.5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10.6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10.7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10.8评分情况;

10.9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10.10中标候选人名单;

10.11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10.12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0.13评标附表。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对于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11.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将提请行政监督部门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12.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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