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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开标评标现场管理规定
所属栏目:【工作动态】 点击数:7600 更新时间:2017/12/18 9:15:09 【字体: 】【关闭窗口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开标评标现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我市进场交易行为,现将《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开标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31日

 

 

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开标评标

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进场交易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标评标现场包括开标区、评标区。

第二章 开标区管理

 

第三条 中心负责开标场地安排和开标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开标活动、维护现场秩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场管理科(以下简称市场管理科)负责监督管理开标活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活动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且应佩戴工作牌。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开标会。

第五条 中心在开标前做好开标区布置和设备检查调试工作。市场管理科开标前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做好开标准备。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小时到达开标现场,做好开标准备,维持开标秩序。

第六条 开标所需的设施设备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供,不得使用第三方设备。

第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签收投标文件,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现场退回投标人,告知退回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投标文件签收凭证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以及所投标段;

2)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份数;

3)投标文件提交时间;

4)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5)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投标文件签收凭证经送达人和接收人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以下情形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未被邀请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标识的投标文件;

3)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

因密封不合格而被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拒收的投标文件,经投标人重新封装,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本项规定重新检查并接收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第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做好开标活动入场人员的信息登记,核查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现场告知、如实记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投标人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报现场监管人员核实后,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开标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通知相关人员到位。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的同时,现场监管人员关闭开标室门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场外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招标人评标代表)不得参加开标会,不得私下与投标人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标。开标会议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开标纪律,开标纪律内容参照本规定附件1;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身份;

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5)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唱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公证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

第十四条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检查密封情况,如实报告密封检查结果,如有异议应当当场提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如实记录并答复。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现场拆封投标文件唱标,拆封时必须保证密封封套完整性,唱标结束后及时将投标文件放回原封套,发现投标文件混装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现场监管人员,保留证据,做好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唱标人按顺序依次进行唱标,唱标时应宣读投标人投标报价一览表中的所有内容,投标报价部分的大小写应当分别宣读,发现大小写不一致或含义表述不清楚等内容,记录人应如实、完整记录。唱标结束后,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公证人等有关人员在唱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主持人应当询问投标人对开标有无异议并当场答复,记录人详细、如实记录开标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况或争议性问题,不得隐瞒、回避问题。

第十八条 开标会议结束,主持人宣布投标人注意事项,告知原件归还程序、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 现场监管人员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所有投标文件和与评标有关的资料及时、完整、安全地转入评标室。

第三章  评标区管理

 

第二十条 评标区包括进入评标区门禁内所有区域。中心负责评标场地安排和评标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市场管理科负责监督管理评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严禁携带任何移动通信工具、电子产品等进入评标区。移动通信工具等随身物品交由监管人员存入储存柜。

第二十二条  评标区只允许现场监管人员、公证人员、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并履行登记手续。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只安排2名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如需要增加工作人员,应当事先书面申请,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分管市场管理科领导同意。其他人员(含局、中心人员)确有特殊情况需进入评标区,应当书面申请,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分管市场管理科领导同意,方可进入。

第二十三条 现场监管人员、公证人员、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区均应佩戴相应的工作卡,工作卡由现场监管人员发放。评标专家经现场监管人员核对身 份后,进入评标区,在评标休息室内等候,由现场监管人员引导进入相应的评标室。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区,对外联系应当使用评标区对讲机。专家的用餐在现场监管人员监督下接取。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做好评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招标文件、评标表格及工具等。

第二十六条 评标开始前,中心信息部将密封打印的《评标专家抽取名单》送达评标区现场监管人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同现场监管人员一起查验密封情况,现场拆封并核对评标专家身份,不得提前拆封名单。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现场监管人员如发现到场评标专家与抽取名单不一致、评标专家因故未出席评标会的、评标专家需回避的,应及时依法补抽,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评标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监管人员宣布评标纪律(评标纪律参照附件2);

2)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3)初步评审;

4)详细评审;

5)提交评标报告。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负责根据评标工作量和项目特点,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主任委员。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评标表格使用等。不得发表任何倾向性言论,不得对外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情况,不得在各评标室之间相互串岗,不得参与评标专家讨论或干涉评标。

第三十一条 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以下问题,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集中问题后书面通知该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表述不一致、内容含义不明确的;

2)明显的文字或者计算错误;

3)投标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澄清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或者其说明和提供的证明材料澄清评标委员会不认可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原件缺失,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及时向现场监管人员报告,并做好现场记录,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可以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者说明。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澄清、说明或者其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不认可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并注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评标纪律,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独立评标。不得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讨论与评标无关的事项,不得发表任何有倾向性的意见,不得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评标意见进行干预,无法定理由不得离开评标地点,不得带走任何与评标有关的资料,不得对外泄露评标情况。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对本人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不得随意更改签名确认后的评分表,确需更改的应在更改处由本人签名确认。 

第三十八条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后,应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形式复核,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改完善。形式复核内容一般包括:

1)评标报告内容以及所附文件、表格是否完整、清晰;

2)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是否齐全;

3)评标报价和评分计算是否有算术错误:

4)涂改处是否有评标专家本人签名;

5)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

第四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将投标人原件完整安全转出评标区,并在规定的地点组织退还投标人原件,投标人在现场核对原件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现场监管人员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纠正,并作好记录,对拒不纠正的,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现场监管人员对评标专家进行现场考评并做好记录,考评结果每月上报,作为评标专家库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现场监管人员对招标代理机构开标评标组织情况进行现场考核,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或工作发生差错等原因,导致招标活动组织混乱、现场矛盾激化、引起质疑投诉等情况的应及时做好记录,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意见。

第四十四条 现场监管人员应依法履职,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项目,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各分中心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中心负责对开标区、评标区的设备使用管理和耗材采购,市场管理科按需领取,设备故障由中心维护和维修。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1)与会人员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会议。

2)与会人员保持会场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吵闹。

3)与会人员应固定位置就坐,不得随意走动。

4)会场内严禁吸烟、拍照和摄像。

5)与会人员应当关闭通讯工具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严禁接听电话影响会场秩序。

6)投标人如有疑问应举手示意,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不得随意喧哗,否则工作人员有权勒令其退出开标会场;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后,投标人方可离开会场。

 

 

 

 

 

 

 

 

附件2      

1)评标专家出席评标活动,应提交身份证明,依法接受有关监督人员的核验和监督。

2)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3)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标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

4)评标现场全程录音录像,各专家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导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不得向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征询确定中标人意向,不得带着对投标人的个人成见进行评标。

5)评标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会议现场的(但不得离开评标区),应事先征求现场监管人员意见,同意后方可离开。

6)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打分、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和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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