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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流程表(建设工程)
所属栏目:【办事指南】 点击数:11990 更新时间:2017/12/15 11:36:56 【字体: 】【关闭窗口

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流程表(建设工程)

招标前期手续

(必备)

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或备案证

红安县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红安县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等证明文件

政府性投资工程造价(预算),并送至红安县财政局审批

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招标公告之日起至招标公告截止最少不少于五日

 发改委第10号令《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网上报名

下载招标文件并获取投标保证金账号

自招标公告之日起由投标企业按所投项目招标公告的要求进行网员注册根据红安县人民政府文件红政发[2013]8号文件要求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法定代表人,注册成功后,企业需持诚信承诺书,会员申请表,法人授权委托书、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造师证及B证、项目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证书,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以上所有原件加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到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网员手续(有效期限一个月).审核通过直接登录网上报名下载招标文件并获取投标保证金账号.

答疑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开标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结果公示

   发改委第10号令《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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