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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乡镇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HAC2017113补充公告
所属栏目:【补充公告】 点击数:3616 更新时间:2017/9/12 8:35:39 【字体: 】【关闭窗口

附件:施工澄清答疑.rar

红安县乡镇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

补充公告

各投标单位:

根据各投标单位的疑问,现对红安县乡镇生活污水治理PPP项目(招标编号:HAC2017113)进行如下澄清答疑:

招标人澄清如下:

1、原招标公告中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4、资质: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须同时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现修改为“五、投标人资格要求:4、资质:申请人(包括申请人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

答疑如下:

1问:招标公告和须知前附表中关于投标人资格要求和开标时间描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1答:以招标公告为准。

2问:请问“投标报价部分评分标准中评标基准价中3.建安工程造价下浮率(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工程由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最高下浮率为基准价(下浮率按红安县政府性投资项目下浮率为基准)投标报价得分=(投标基准价/投标报价)×6”中计算公式和红安县政府性投资项目下浮率如何理解?

2答:投标报价得分公式调整为“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投标基准价)×6”;红安县政府性投资项目下浮率为16%

3问: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其中财务方案“评估投标人融资计划和进展情况:获得了金融机构债务资金支持承诺或贷款意向,且相对本项目债务融资规模有足够的授信额度的,得5分;获得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意向函的,得1-4分;阐述了融资安排,但未提供金融机构债务资金支持意向证明的得0.5分。没有的得0分。”此处可否理解为“开具银行针对本项目的贷款意向函金额满足要求的可得5分”。金额不足要求的得1-4分?那么这个金额具体是多少?

3答:获得了金融机构债务资金支持承诺或贷款意向,且相对本项目债务融资规模有足够的授信额度的,得5分;授信额度不少于污水处理厂厂区部分工程费用:6518.14万元。

4问:商务部分评分标准、技术部分评分标准总分值与分项分值不对应。此处是否应当以分项分值为准?

4答:是。

5问:由于项目设计方案要求做到初步设计深度。是否可以提供本项目可研及地形图供投标使用?

5答:相关图纸请到招标人处拷贝。

6问:由于本项目为较大型PPP项目,且要求设计方案部分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较高,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可否延期?

6:待中标后,中标人需继续深化初步设计方案,且应得到招标人及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投标截止时间不变。


7问:本项目将施工资质要求界定为市政总承包一级,是否设置偏高?

7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为单项合同额40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故本项目需一级资质。

8问:建议将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关于业绩的规定更改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申请人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五年及以上污水设施建设或运营经验与成功案例(正式投产运行的,不含试运行和已经期满移交的)”。

8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9问:项目实施方案内项目总投资与招标文件中项目投标控制价不同且差异较大;潜在投资人若按照实施方案中的总投数据等进行投资测算,测算结果将会与招标文件中情况相差很大而没有指导性;而若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总投、控制价等数据进行测算,则又会因为缺乏类似实施方案的针对性描述等导致测算无法真正有效进行。

9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其他内容不变。

红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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