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 信息中心 >> 综合通知 >> 正文
关于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从业管理的通知
所属栏目:【综合通知】 点击数:6641 更新时间:2017/6/14 15:43:46 【字体: 】【关闭窗口

红资交易局〔20173

 

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从业管理的通知

                 

各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从业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服务行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代理服务环境,建立科学、公正、全面的中介机构评价体系,提升中介机构综合素质,维护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登记管理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产权交易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的中介服务机构,都应当进行诚信登记。

诚信登记申请由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对不符合诚信登记条件或在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有不良行为正在公示的,一律不予诚信登记。通过诚信登记后,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在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有不良行为正在公示的,取消诚信登记。

通过诚信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方可在本县境内开展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业务活动。

二、规范中介服务业务承接行为

1、服务机构不得与任何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利益关系。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并在其资格许可和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服务业务。

2、服务机构不得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经济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服务业务;不得以恶意压价、转嫁收费、诋毁他人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服务业务;不得以采用承诺或帮助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迎合招标人非法意图操纵招投标活动为交换条件承揽服务业务。

3、委托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载明项目业务组负责人、服务范围和标的、服务费额度或计算标准、服务期等主要条款。

三、加强代理服务的管理

1、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组建项目业务组,并在申办交易项目登记时一并提交《红安县招投标中介服务项目业务组人员配备表》。投资额度较大的交易项目,项目业务组组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业务组负责人具有项目类型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2)专职人员最低不得少于4人,项目规模较大和复杂程度较高的应当适当增加专职人员数量;

3)专职人员中至少有在服务机构注册的国家注册执业人员(对工程项目应为招标师2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1名,对政府采购项目应为招标师或采购师1名,对土地或产权交易项目应为拍卖师1名);

4)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红安县当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并且在职的工作人员(进场人员)必须通过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知识及法律法规考核,通过考核的方能上岗。

5)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于投资额度较大或比较复杂或需要划分多个标段的交易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编制具体招标方案,并在申办交易项目登记时一并提交审查。对具体招标方案的重大或关键事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主动联系组织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会审,必要时邀请纪检监察机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规范代理服务收费行为

代理服务费。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招投标代理服务以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收费政策和标准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收费。

五、强化服务过程行为监管

1、规范招标采购文件印章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招标采购文书一般应当加盖服务机构法人印章以及招标师印章。服务机构在本县设有分支机构的,代理服务合同、招标采购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其重要的变更文件必须加盖服务机构法人印章以及招标师印章。

2、服务机构必须按照审定的《红安县代理服务项目业务组人员配备表》和招标采购文件中载明的人员与活动时间、地点安排,做到服务人员按服务时间到岗到位,并实行挂牌上岗服务和签到。

3、严肃服务纪律。服务机构代理服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规定。

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招标人串通合谋,违规改变招标采购方式或对招标项目进行肢解;

2)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针对特定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量体裁衣编制招标文件及其评标标准和办法;

3)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4)擅自修改已经生效的招标采购文件;

5)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或者在招标公告规定的发售开始时间前没有办理

备案审查手续;

6)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以及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7)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或者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8)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9)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提出异议后,不及时按照规定答复;

10)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4、加强对服务机构全程服务行为的考评。每年按照服务项目对服务机构全程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和考评。

六、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将加强对在本县开展业务的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专项执法检查,对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予以公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761日起施行.

 

 

附件1、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2、一标一评手册

    3、红安县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通知

   点击下载记分标准


【字体: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