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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价工服〔2016〕134号省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招标领域投标保证金和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所属栏目:【综合通知】 点击数:14604 更新时间:2017/1/5 10:30:53 【字体: 】【关闭窗口

省物价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招标领域投标保证金和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价工服〔2016〕134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招标领域投标保证金和收费行为的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6〕1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招标领域保证金和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领域保证金

(一)适当降低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缴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工程建设领域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由最高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降为最高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1%;同时,缴纳金额由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降为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三)依法收取的保证金,除可采取现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等方式缴纳外,各地应积极推行银行保函的缴纳方式。

二、规范招标领域有关收费行为。

(一)招标人提供的电子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发售的纸质版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所收取的费用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按照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纸质版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服务或收取其他费用。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三)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函》(鄂价工服函〔2016〕34号)、《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5〕29号)等文件规定,收取交易平台信息服务费。除平台信息服务费外,招标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加强招标领域收费行为和招投标行为的监管。

各地价格、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大招标领域收费行为和招投标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乱收费和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还应建立价格和行业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进行查处外,还应向社会公布失信者信息,与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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