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文〔2006〕3号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资源性资产出让转让),加强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健全监督管理机构
设立县人民政府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公室),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任监管办公室主任,招标投标的相关监管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管办公室在县源头治腐领导小组和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监管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情况;针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措施和办法;决定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三、强化部门监管职责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
1、严格项目招标方式的审批。政府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经监管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2、增强项目审批的透明度。凡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公示栏与长阳行政服务网公开。
3、会同监管办公室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投标工作,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建设局
1、完善招标文件审核备案制度。对招标人拟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对于招标文件中有明显的违背法律法规或有失公平的应不予备案。对不予备案的招标文件应陈述理由;对招标文件审查通过的应注明“同意招标文件内容,准予备案”。
2、推行“资格后审”制。在我县招标投标资格后审的具体办法出台前遵照宜市建发〔2005〕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3、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家评委库的建设与管理。充实建设工程类、交通工程类、水利工程类专家评委库。会同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制定专家评委的考核办法。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标。
4、在建设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时,对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备案。
5、实行合同变更报批制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改变招投标项目合同工程量,且投资额在合同投资额10%以内的,报主管机关批准备案后签订补充合同,其合同中改变的工程量单价以投标单价为准。并将改变工程量原因在建设单位公示栏、长阳行政服务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增加工程量投资额在原投资额10%以上或经批准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原批准的招标方式重新组织招标,并将增加工程量或设计重大改变的原因在建设单位公示栏、长阳行政服务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充分利用“行贿档案”。凡进入“行贿档案”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县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
建立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履约及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记录”(以有关部门查处的为准),并建立对有“违规记录”的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制度。
7、对建筑企业的工程建设质量、施工现场管理、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进行严格考核。建筑企业不得将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列入新的投标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参加其它工程的投标。
8、每年初会同县综合招投标中心通过竞争方式选定2—3家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进入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办理招投标代理业务。
(三)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1、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应以公开招标为主,其它方式的审批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批,其中工程采购预算在30万元及以上、货物及服务采购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2、完善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建设,会同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建立专家评委的考核制度。
3、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应在局公示栏和长阳行政服务网进行公示。
4、所有政府采购合同必须使用格式合同文本,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存档。
5、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联合验收制度。组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将验收情况在采购单位公示栏、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公示栏、长阳行政服务网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6、规范资金结算办法。所有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均由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直接支付,直达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账户。
7、加强政府采购的年度检查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并将检查结果在局公示栏、长阳行政服务网进行公示。
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年度考核和监督检查。
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违规记录”,充分利用“行贿档案”,凡进入“行贿档案”或有“违规记录”的供应商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政府采购交易。
8、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必须实施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挂牌出让。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确需采用其他方式的,应经监管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9、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前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准备案。资产评估报告必须能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出让单位、县综合招投标中心查阅。
10、每年度会同县综合招投标中心通过竞争方式确定2—3家拍卖企业进入县综合招投标中心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国有资产拍卖活动。
11、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结果应在县综合招投标中心、长阳行政服务网和标的物所在单位公示。交易合同应在县综合招投标中心现场签订,并留一份存档。
(四)县国土资源局
1、资源性资产的出让转让应以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确需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的,应经监管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批准。
2、将政府批准的资源性资产招标拍卖挂牌项目在中国土地市场网、长阳行政服务网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布项目和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少于30天。出让公告、出让结果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长阳行政服务网、出让土地所在地向社会公布。
3、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资源性资产交易前应通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报告必须能在县国土资源局、县综合招投标中心查阅。
4、规范出让文件示范文本。严格按照出让文件示范文本的要求制作出让文件。
5、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资源性资产出让转让程序必须由公证机构公证。
6、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采矿权合同的签订必须在县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合同原件留存一份在综合招投标中心存档。
7、负责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合同的履约验收,制作履约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审核通过后,应在局公示栏、长阳行政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原件留存一份在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存档。
(五)县水利水电局
1、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合同管理和履约管理制度及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2、建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资质审查备案制度和准入制度。
3、协助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和管理水利水电工程类评委库。
(六)县交通局
1、建立交通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合同监管和履约管理制度。
2、建立和完善交通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及准入的监督管理制度。
3、建立交通工程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交通工程档案(包括计划、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质量安全管理、履约验收等)由交通局负责整理归档。
4、协助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立和管理交通工程类评委库。
(七)县综合招投标中心
1、建立信息发布监管制度。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资源性资产出让转让的信息发布进行统筹和监管,确保信息发布制度和公示制度的落实。重大交易事项的公告事项报监管办公室审定。
事前公开的主要内容有: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经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公告(20个工作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资源性资产出让转让的年度计划等。
事中公开的主要内容:招标公告;出让转让公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公告;拍卖公告;中标(公示)公告等。
事后公开的主要内容:经批准的合同变更内容;履约及验收情况等。
对招投标全程中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逐项审核。单位公示栏公示内容由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长阳行政服务网公示内容由网络管理员签字确认,其它媒体公开内容由责任单位经办人凭媒体发布证明在综合招投标中心登记确认。
公开的主要媒体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报纸、杂志、网络等;长阳行政服务网;必要的其它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等。
监督核实交易各个环节的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
2、严格招投标进场程序监管,建立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资源性资产出让转让的各个环节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的交易程序签字确认制度。其内容包括信息发布渠道的审核,接受报名、发放文件、文件的澄清答疑、投标文件的收取、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示(或成交公示)、合同签订等,对所有进场环节记录存档。
3、协助各监管机构共同建立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资源性资产出让转让的供应商、交易人、竞买人“违规记录”。
4、建立健全“交易人”管理制度和中介组织资质准入制度并组织实施。
5、协助各监管机构加强对各类评委的管理和考核。
四、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县监察局: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投标管理机构、县综合招投标中心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分析、研究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违纪违法的原因,提出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和组织实施招投标全程的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对招投标活动中有关重要资料进行备案审查,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了解、掌握招投标活动全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
县审计局 :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预决算的审计监督,重点是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凭审计局的政府工程审计结果(或者由审计机关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进行工程结算;加强对参与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监督;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健全管理制度。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把市场准入关,认真做好投标企业主体资格审查备案工作;履行合同监管职能,做好合同备案工作;积极配合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建好企业信息档案,完善企业信息查询资料库。
五、严格责任追究
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资源性资产出让转让过程中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监察局实施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