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招标局(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97号 2004年9月2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招标局(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机构编制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区招标局(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机械设备成套局下放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69号)精神,宁夏回族自治区设备招标局更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局,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结合实际,确定自治区招标局(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机构编制方案。 一、主要职责 自治区招标局(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承担原机械设备成套局职能,同时在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依据《政府采购法》及自治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负责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一)承担机械设备成套、招标、监理职能;监督、管理其所属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核准的资质范围从事相关领域的中介服务。 (二)负责自治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承担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采购。 (三)定期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报告政府采购目录执行情况;及时反映规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建立与政府采购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政府采购档案。 (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招标局(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内设10个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政府采购中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机关公文和印鉴管理、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等工作;负责起草行政性文件。 (二)综合处 研究制定招标投标工作计划;负责局(政府采购中心)业务协调、统计、人员培训以及有关业务资质的申报;负责招标投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承担业务性文件起草、信息收集以及对外联络、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财务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经济政策、财务法规;负责局(政府采购中心)财务、基建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四)工业经济项目处 负责机械、电子、化工、钢铁、冶金、轻工、食品、纺织、建材、医药及信息产业、高新技术等工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五)基础产业项目处 负责交通、煤炭、石油与天然气开采和运输、炼铝等基础产业及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中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六)农经商贸项目处 负责农业、水利、林业、畜牧业以及商贸市场流通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七)公共事业项目处 负责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以及城市建设、市政公共设施、房地产建设等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八)工程采购处(挂宁夏政府采购工程办公室牌子) 负责自治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项目的工程采购代理;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承担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货物代理采购。 (九)货物采购处 负责自治区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服务和定点采购代理;根据采购人的委托,承担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服务代理采购。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自治区招标局(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核定定额补助事业编制45名(含工勤人员6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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