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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讨论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初稿)》
所属栏目:【工作动态】 点击数:3142 更新时间:2006/9/17 【字体: 】【关闭窗口
     国家发改委日前集中讨论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初稿)》(以下简称《条例》)。据悉,强制招标范围将不会定得太宽,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国有资金且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项目,以避免因强制招标范围过宽而可能导致的法不责众。

  《条例》还决定将实践证明采用招标方式有利于提高整体效益的项目纳入强制招标范围。对于目前尚不具备条件、还处于改革过程中的项目,例如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选址、代建单位选择等,暂不作强制性要求,或原则规定采用招标等竞争方式。此外,《条例》要求将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及服务,例如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的采购等纳入强制招标范围时,要处理好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

  讨论会上,与会者建议《条例》把招标方案核准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制度确立下来,与项目审批(核准)管理区分开。建议《条例》进一步明确不招标的条件与范围,如允许某些紧急、应急项目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不招标等。

  与会者认为,《条例》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一是逐步整合各部门、地区、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组建开放共享、跨部门跨地区的统一专家库;二是进一步严格评标专家责任,对于违法违规、不公正评标的评标专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评标、直至取缔其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罚;三是建议将强制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评审费交由行政监督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统一发放,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家可以少发或不发,这样有助于防止评标专家受利益驱动,无原则地按招标人意愿评标。

  《条例》将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与会者建议,对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招标义务,从而导致招标无效的,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罚款额度可从目前不超过3万元提高到10万至20万元,必须加大违法成本。

  与会者普遍认为,《条例》应在不突破上位法的前提下,作出必要的制度创新。例如,确立招标投标统计报告制度及信用评价制度,为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惩戒机制提供制度保障;明确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从源头上规范招投标行为;建立电子招标制度,为电子招标提供法律依据。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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