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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招标投标论坛提出 建立统一综合招投标监管平台
所属栏目:【工作动态】 点击数:3248 更新时间:2006/11/9 【字体: 】【关闭窗口

   首届招标投标论坛提出 建立统一综合招投标监管平台

                        法制网记者 李立

  10月27日,国家发改委常务副主任陈德铭在中国首届招标投标高层论坛上说,政府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增强招标投标法的可操作性,统一各地方和部门的招投标相关规则。

  据介绍,招投标制度引入我国26年来,尤其是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后,我国招投标效益显著提高。2001年至2005年,我国招标额年均增长幅度约40%,通过招投标节约的工程建设投资一般在10%至15%之间,有些地方和行业的平均节资率达到20%。

  我国的招投标市场总体上还属于起步阶段,目前招投标领域存在着不少矛盾与问题。于是正在制定中的条例,便被从业者寄予厚望,论坛上不少大会发言聚焦于此。

  集中监管统一标准

  建立相对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平台,是此次高层论坛发出的较为一致的声音。现在,全国专业从事招标代理的机构达五千多家,招标采购的从业者有近百万人。

  据广东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局长梁彦介绍,目前,就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资质一项,就要分别对口很多不同的部门,而不同的管理部门之间,监管的标准还很不统一,这不但让代理机构无所适从,实际也难以形成有效监督。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条例中,要考虑建立相对统一的招标投标管理平台,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统一监管标准、监管信息,实行资质统一管理,并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海平建议直接在发改委系统设立招标业务监管机构,专职监督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葛长荣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四川、湖南、浙江等地相继成立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统一机构,这种方式对于改善招投标管理当前分散于各部门,不可避免地出现交叉、重叠、权属不清的现状是很有益的。集中监管,还可以减少权力寻租行为,遏制腐败,保证国有资金的高效使用。

  有针对地缩短招标公告时限

  宝钢副总经理李海平提出,为了鼓励招标,推动非强制性物品的招标,对一些大宗物资、通用件、标准件、部分原燃材料和运输、保险等服务招标,建议在条例中明确该类物品的简易招标程序,缩短招标公告时限。

  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刘谦茂在他认为制定条例应重点关注的问题中,也包括了这一建议。他说,某些常年定期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由于货物规格、标准相对统一固定,且价格变化幅度小,供应商数目相对有限,投标商准备投标的时间可能不需要达到招标投标法关于20天的时限规定。因此,建议对特殊条件下的时限要求做进一步的规定。

  应强调合理低价竞标

  合理低价竞标是国际惯例。中铁十二局集团副总经理史道泉认为,但在目前的国内招投标活动中,事实上多采用的是最低价中标,而索赔又没有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从而导致了建筑市场盲目压价的恶性竞争,建筑企业的合理利润得不到有效保障。

  他说,在招标合同执行中,过低的价格会直接影响到施工进度和质量,加大了管理的难度,容易给工程造成隐患。建议在立法中要求各行业制订统一的评标办法和概预算编制办法,杜绝招标过程中的行政性压价行为,保障建筑企业在一个合理的盈利空间中良性运行。

  湖北长江招投标公司董事长刘少林也非常推崇合理低价竞标。他说,以不低于成本的合理低价竞争,企业之间比的是技术、人才和管理水平。它能够真实反映市场行情,实现招投标的充分竞争,具有生命力。“但如何判断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以及在众多分项报价中如何判定属低于成本的不平衡报价,是评标过程中的难点,也是易出现人为控制的地方。”

  “低价抢标问题的确比较普遍。”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副总裁许高峰认为,如何界定低价抢标和合理低价中标,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在此次召开的招投标高层论坛上,众多业界专家都提出,有关招投标的法规规章规则急需清理,应当严格贯彻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在招投标领域,目前不同地区、部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行业垄断与地区封锁,与会者建议条例应坚决消除市场壁垒,规定不得在招投标领域行使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还应彻底清理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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