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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难题困扰招投标体制
所属栏目:【工作动态】 点击数:3111 更新时间:2006/12/25 【字体: 】【关闭窗口
 招投标是市场经济呼唤公平交易应运而生的一种有组织的交易方式,是一种国际惯例。四川省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目前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系统研究后发现,我国的招投标存在体制混乱、同体监督、明招暗定等六大突出问题,亟待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加以解决。
    监督管理体制混乱
    当前的招投标活动,省、市、县项目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省、市、县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监督,而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彼此没有联系,没有一个统一的、有权威的、强有力的、比较"超脱"的管理监督机构对各类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学者康晓光认为,当公权缺乏有效监督和管理的时候,利用公权寻租的腐败现象就"理所当然"地应运而生了。事实上,从近年来已经揭露出来的经济领域的大案要案来看,相当一部分的案件是与招投标有关。"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现象对于老百姓来说,已经是见怪不怪了。  
    同体监督
    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也就是说,工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这实际上是一种同体监督的体制。
    四川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邓波认为,行业主管部门同下属企业、有形市场和具体的招标管理机构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于实施有效监督。在目前的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条件下,各有关部门既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又对具体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的甚至还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没有形成制衡机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体制孕育了各种招投标腐败。
    明招暗定
    在招标中,为了内定中标者,公开弄虚作假、随意更改招标书和打时间差是业内的通行做法,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一些项目的招投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成都双流机场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为了使一家企业中标,自定规则甚至多次修改规则,开标日期竟被推迟了35天,最终使该企业以高出其他投标者400万元至600万元的报价中标,国家白白多花了数百万元。为了防止业主在投标截止日期后至开标前出现违规行为,《招标投标法》专门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了故意拖延开标日期外,有的项目招标委员会还会故意缩短投标人编制标书的时间。
    保护主义盛行
   《招标投标法》在实施中遇到的一大阻力来自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建筑企业中标,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限制信息发布地点和范围、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措施,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
    竞标中的保护主义表现形式多样,如缩短投标时间,让外省投标者来不及编制投标文件;设小标段,使外省投标者感到不值得;通过各个环节的审批加以限制;评标加入多项省内外不同的评分标准;有的不惜在招投标之外与外地投标人私下签订强制性条款,要求投标人在中标之后要把其中多少标额分包给本地企业,甚至要求外地投标人与本地低资质或无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投标,如果投标人不同意或不愿意,就想办法让其不能中标等等。
    评标欠"公正"
    评标是招标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招投标办法得以在全球市场化经济中成为一种基本规则,首要的前提是建立起一个公正公平、科学先进、可操作性强的评标办法。而我国的评标办法因为评标人员素质低,没有一支优秀的招投标职业化队伍,制约了评标的"公正性"。
     据了解,目前评标不规范的表现主要有:评标专家库按行业、按地区而不是按专业建立,专家面太窄,人数太少,相互容易串通,腐败的几率高;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法"独立",不少地方只选那些听招呼的人当评委,以便暗中控制;评标、定标办法不是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确定,而是在投标书送达后确定,且缺乏操作性强的评标、定标细则,导致评标、定标缺乏客观标准,随意性大,感情因素、行政色彩浓;评标人员素质低,不能公正评标、科学评标。
    规避公开招标
    据四川省招投标课题组的报告,规避公开招标主要有四种方式:把项目化整为零;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标;在信息发布上做文章,要么限制信息发布范围,要么不公开发布信息,规避公开招标;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不肯把自己应当招投标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而是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成,名曰"肥水不流外人田",既不顾质量,也不讲效率、效益,甚至把这些项目变成了"唐僧肉",内部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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