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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纪委制定《责任追究规定》规范招投标行为 | |
所属栏目:【工作动态】 点击数:3247 更新时间:2007/3/13 【字体:小 大】【关闭窗口】 | |
省纪委制定《责任追究规定》规范招投标行为 根据规定,招标人对由国家和省投资达到规模标准的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建设、教育等建设项目及省级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等项目,都要进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不执行此规定的,要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各市州县设有综合招投标中心的,招标人不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也要承担相同的纪律责任。 规定强调,投标人向相关机构或人员行贿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索贿受贿的,要对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严肃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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