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 信息中心 >> 工作动态 >> 正文
湖北省纪委制定《责任追究规定》规范招投标行为
所属栏目:【工作动态】 点击数:3247 更新时间:2007/3/13 【字体: 】【关闭窗口

       省纪委制定《责任追究规定》规范招投标行为

3月8日,从湖北省纪委获悉,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印发了《关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为招投标行为再上“紧箍咒”。

根据规定,招标人对由国家和省投资达到规模标准的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建设、教育等建设项目及省级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等项目,都要进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不执行此规定的,要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各市州县设有综合招投标中心的,招标人不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也要承担相同的纪律责任。

规定强调,投标人向相关机构或人员行贿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索贿受贿的,要对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严肃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字体: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