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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三办法 扶持自主创新迈出实质性步伐
所属栏目:【工作动态】 点击数:3097 更新时间:2007/4/23 【字体: 】【关闭窗口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2007年4月,财政部印发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财库[2007]29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30号)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财库[2007]31号)等三个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出台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具体政策措施,是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99条实施细则的重要部分。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国家确立了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管理体制,明确要求财政部在科技部等部门组织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牵头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及若干配套办法,以激励和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三个办法是一系列配套办法中的重要部分,分别从政府采购预算控制、采购评审和合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要求采购人在预算编制工作中,要优先考虑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并对自主创新产品预算的调整做了明确规定。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主要是通过降低对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改进评审办法等在采购过程中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惠政策,具体是在不同的评审办法中采取不同幅度的价格优惠或加分,如给予自主创新产品5-10%的价格扣除,或4-8%的评审因素加分等。《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主要是从合同签订与履行环节确保政策的落实,文件规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将促进自主创新作为必备条款,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公共财政管理制度,可以利用其规模优势和政策功能导向,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财政部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符合WTO规则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定了激励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对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引导其他社会主体的采购行为,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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