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国土资源局
公 告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纪委文件精神和国土资源部11号令以及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和企业改制处置的土地必须报经红安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由红安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组织均不得拍卖土地。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