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规定公务接待午餐不得饮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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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栏目:【工作动态】 点击数:3530 更新时间:2007/7/18 【字体:小 大】【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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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军兰… 楚天都市报 2007-7-18 10:4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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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规定》要求,全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关所在区域内(不含远城区)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安排和接受招待用餐;全天在外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回单位就餐的,可在接待单位的食堂、内部招待所以及定点接待宾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补助定额用餐。
本级机关范围内,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和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在党校及各类培训机构学习期间,不得用公款互相吃请,不得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
国内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避免扰民和影响交通。接待单位一般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在接待活动中,应当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不得搞层层陪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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