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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委省政府专题部署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
所属栏目:【工作动态】 点击数:3042 更新时间:2007/8/2 【字体: 】【关闭窗口
省委省政府专题部署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 200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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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正声作重要讲话 罗清泉主持

  省委、省政府昨日(8月1日)下午召开电视电话会,宣传贯彻我省刚刚出台的《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要求以防治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为重点和突破口,进一步推进全省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

  省领导俞正声、罗清泉、宋育英、李春明出席会议。

  在听取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发言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俞正声指出,胡锦涛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发表重要讲话,在谈到反腐败斗争时,提出三个“更加注重”,即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三个“更加注重”是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十六字方针和惩防体系构建的强调,更是对工作着力点的阐述。我们要深刻领会和贯彻好中央的这一精神。我省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办法》,是对中央精神的落实,也是我省在商业贿赂工程建设领域开展防治工作的一个尝试,力求在治本、预防、制度建设上做出新的探索。

  俞正声说,《办法》规定,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被依法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这就是从源头防治商业贿赂,不仅要依法惩处受贿行为,还要依法惩处行贿行为;不仅要依法惩处个人,还要依法惩处法人,建立市场准入和清除制度。行贿者的目的是取得工程建设利益,如果让其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行贿者就得不到利益,这就是从治本入手,铲除商业贿赂的土壤。商业贿赂涉及的领域很多,包括土地出让、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是反商业贿赂的突出环节,抓住这个环节,就抓住了牛鼻子。 (陈岩、胡贵玉、陈梦源)


从源头防治

  省委、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专题部署工程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工作,宣传贯彻刚刚出台的《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这充分表明省委、省政府对搞好全省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内的商业贿赂防治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法严惩腐败的坚强决心,标志着我省工程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工程建设领域是商业贿赂的高发区、多发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商业贿赂六大领域中列在首位。据省检察院统计,去年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立案的商业贿赂案件达122件,涉案金额2342万元。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利用分管本单位基建工作之便,63次受贿80多万元,就是一个典型。

  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背离了建筑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成为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频频发生的一大诱因。随着商业贿赂的“潜规则”形成气候,必将出现大批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企业经理、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政府官员。因此,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是反商业贿赂的突出环节,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抓住这个突出环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正,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湖北的重要举措;是依法行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

  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要铲除这个毒瘤,就必须探索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逐步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省政府出台《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为我们建立健全“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提供了法律武器。这是我省从法制角度治理商业贿赂的开篇之作,也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第一部政府规章。贯彻落实好这部规章,是“治本”的有效途径。

  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我们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委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湖北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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