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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党组制定出台廉洁自律“八不准”规定 | |
所属栏目:【工作动态】 点击数:3317 更新时间:2007/11/2 【字体:小 大】【关闭窗口】 | |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党组制定出台 廉洁自律“八不准”规定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为我们做好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这一重要精神,10月19日,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党组结合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处室、各支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廉洁自律“八不准”规定: 一是不准利用职权之便干扰正常的招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二是不准与招投标各方串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是不准接受任何影响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公正性的吃请游玩活动; 四是不准在招投标双方及其相关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是不准收受服务对象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六是不准违规向中介代理机构(招标代理公司)推荐投标商和施工队伍; 七是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个人经营活动; 八是不准在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中为配偶、子女、亲友及身边人员牟取利益。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丁贵桥同志要求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反腐倡廉教育,认真执行廉洁自律“八不准”规定,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他还要求系统各部门、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室,要紧紧抓住制度执行这一关键环节,制定执行和落实制度的有力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廉洁自律“八不准”规定落到实处,为系统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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