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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修改的通知
所属栏目:【综合通知】 点击数:634 更新时间:2021/10/9 10:36:23 【字体: 】【关闭窗口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对现行有效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

三、对《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监察部门”修改为“监察机关”。

2.删去第十二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4.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一)未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按照规定时间报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第四项(四)确定中标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第五项(五)合同签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

5.将条例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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