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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流程表(政府采购)
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流程表(政府采购)
所属栏目:【办事指南】 点击数:5756 更新时间:2022/8/10 15:44:19 【字体: 】【关闭窗口

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流程表(政府采购)
采购前期手续 红安县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表
项目批复及资金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
项目相关参数及委托代理协议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意向公开网业截图
确定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号)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凡单项金额或一次批量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货物或服务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并报县红安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非公开招标的其它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
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鄂政办发[2020]56号文件: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凡单项采购金额或一次批量采购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6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人必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结合本单位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按规定程序采购并报县政府采购办备案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鄂政办发[2020]56号文件、红公共资源中心[2021]1号文件:凡单项采购金额或一次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60万元以下的工程(涉密项目除外)将在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电子化方式在网上商城实施采购;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采购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竞争性磋商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框架协议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发布
采购
公告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网上
报名并
下载采购文件
凡符合资格条件且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自行登录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企业信息库进行网员注册,在网站首页“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员注册-选择注册类型-货物供应商(政府采购)”栏目完成注册并提交,注册信息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后(咨询电话0713-5164516),供应商再用登陆账号及密码进行“企业登陆-下载磋商文件”
答疑会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 公开招标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 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开标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评标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五十三条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中标结果公告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发放中标通知书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合同公开渠道及合同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采购资料归档  按照项目流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于合同签订后将资料装订成册及时送一份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室留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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