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更正和增补<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7版)部分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鄂政采发〔2019〕9号
关于更正和增补《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7版)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市、州、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采购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对《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17版)更正和增补如下:
序号 |
禁止内容 |
举例或释义 |
法律、法规 |
更正原
26条 |
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文件精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8]10号) |
新增41 |
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已明令取消或不再办理的资质、资格、认证、奖项等作为评审因素的 |
已取消或不再办理的资质、资格、认证、奖项等将导致供应商无法通过努力予以弥补,构成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例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物业企业资质》已取消且不再办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取消对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评比。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
新增42 |
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 |
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因合同金额和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实质上属于以营业收入排除或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构成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17号 |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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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 2019年4月18日 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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