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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直机关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所属栏目:【工作动态】 点击数:4822 更新时间:2006/7/9 【字体: 】【关闭窗口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管局发[2006]1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直机关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中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06]14号)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就做好2006年中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 中直机关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不得以项目特殊或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为名,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因特殊情况不能委托中直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的,应征求中直采购中心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中直采购中心采购。

    (二) 政府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为1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为200万元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因特殊情况变更采购方式的,各单位要按照规定向财政部提出审批申请。

    (三) 各单位委托中直采购中心的采购项目,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认真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

    (一) 各单位要按照财政或财务主管部门批复的2006年预算,抓紧制订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格式见附件),于6月底前提交中直采购中心。计划中应明确采购项目、使用单位、数量规格、时限要求、采购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采购计划提交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在项目实施前30个工作日内,向中直采购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二) 已纳入中直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和限额以内的采购项目,各单位不再编制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可直接向中直采购中心确定的供应商联系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之外,且未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临时性急需采购,以及追加预算的项目采购,各单位可直接委托中直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

    (一) 2006年,各单位(含所属京内京外预算单位)可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货物有: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服务器、扫描仪、传真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网络交换机、摄影摄像器材、电话机、复印纸等。凡单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20万元以内的,由各单位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进入中直机关协议供货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所需货物,并直接与有关协议供货商联系供货;超过120万元的,各单位须按规定委托中直采购中心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二) 2006年,各单位(含所属京内预算单位)可通过定点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有:办公家具、分体式空调、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印刷项目、会议服务等。各单位可直接在中直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2006年度供应商范围内采购。其中,办公家具、分体式空调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单位必须委托中直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三) 未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中直采购中心另行组织采购。各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之外进行采购的,应报经财政部国库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认真做好政府集中采购的后续工作

    (一) 各单位对采购结果应及时确认,不得随意改变,并在中直采购中心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 要加强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工作。各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规格数量、服务等与合同要求不符时,应当场提出,并签署书面验收文件,同时依照采购合同约定,直接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对于大型或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可以组织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三) 各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属于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项目,及时向财政部申请支付。

    (四) 各单位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供应商,可按合同的违约条款直接进行处罚。发生争议的,可由中直采购中心协调解决,未能解决的,可向财政部国库司反映。

    五、切实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 各单位要树立依法行政、依法采购观念,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单位2005年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和中直机关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做到组织领导到位、人员管理到位、政策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到位。

    (二) 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政府采购工作,并明确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汇总编制、内部协调组织、采购资金管理等工作。请各单位将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名单,于5月底前书面送中直采购中心。

    (三) 中直机关的政府采购活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保证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中直机关采购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规范、高效地为各单位做好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四) 各单位和中直采购中心要组织政府采购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切实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水平,使中直机关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6年4月18日


附件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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