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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流程表(建设工程)
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流程表(建设工程)
所属栏目:【办事指南】 点击数:2379 更新时间:2022/8/10 15:39:13 【字体: 】【关闭窗口

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流程表(建设工程)

招标前期手续

 

1、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文件或备案证(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2、红安县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有)

3、红安县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如有)

4、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等证明文件

5、红安县财政局审批出具评审意见函

6、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协议)

招标预公告

1、2022年6月21日,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除疫情防控、涉密、应急、抢险救灾等项目外,项目招标人应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公布招标计划。未按要求公布招标计划的,公告资源交易中心不予受理项目进场登记。

发布招标公告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招标公告截止不得少于五日。

湖北CA数字证书办理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www.hbbidcloud.cn)进行注册登记,并下载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招标文件的 获取

1、投标人完成注册登记后,于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段(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答疑、澄清

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进行电子招投标活动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选择所投标段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以电子签收凭证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3、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手机版CA(标证通)或办理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登陆“远程开标大厅”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结果   公示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采用“评定分离”项目

1、2022年5月31日,红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红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第三条规定:红安县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本办法实施“评定分离”。未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否采用“评定分离”。

2、第十三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内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期3日内作出答复。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3、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3日内公告定标结果,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结果公告与中标通知书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投标保证金 的退还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2021年2月25日,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3号)和《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重点任务清单》(鄂营商发【2021】2号)文精神发布《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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